試驗標準
灼熱絲/熱絲基本試驗方法
成品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(IEC 60695-2-11:2000/ GB/T 5169.11-2006)
材料的灼熱絲可燃性試驗方法(IEC 60695-2-12:2000/ GB/T 5169.12-2006)
材料的灼熱絲起燃性試驗方法(IEC 60695-2-13:2000/ GB/T 5169.13-2006)
術語定義
可燃性指數GWFI
GWFI——glow-wire flammability index
一個規(guī)定厚度的試驗樣品在連續(xù)三次試驗中的最高試驗溫度,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:
a) 在移開灼熱絲后的30秒內試驗樣品的火焰或灼熱熄滅,并且放置在試驗樣品下面的包裝絹紙沒有起燃;
b) 試驗樣品沒有起燃。
起燃性溫度GWIT
GWIT——glow-wire ignition temperature
比“連續(xù)三次試驗均不會引起規(guī)定厚度的試驗樣品起燃的灼熱絲頂部最高溫度高25K(900℃~960℃之間高30K)”的溫度。
樣品要求
SGS材料實驗室對測試樣品的要求如下列:
試樣樣品應該有足夠大的固定尺寸的平面部分,進行試驗時受試平面保持在垂直位置。
試驗樣品可采用幾種方式制成:
壓塑,注塑或澆注,或從板材等有足夠大平面的成品部件上切割而成。
平面部分的尺寸應為:
長:≥60mm,寬(夾具內側): ≥60mm
根據本試驗的要求評定可燃性通常需要一組數量為10個的試驗樣品。
嚴酷等級
1. 灼熱絲可燃性指數(GWFI) 應從下列試驗溫度進行選擇
試驗溫度/℃:550/600/650/700/750/800/850/900/960
2. 灼熱絲起燃性溫度(GWIT) 應從下列試驗溫度進行選擇
試驗溫度/℃:500/550/600/650/700/750/800/850/900/960
結果的評定
1. 灼熱絲可燃性指數(GWFI)結果的評定
如果試驗樣品沒有起燃或滿足下面兩個條件,則認為經受住了本試驗
a) 如果試驗樣品的火焰或灼熱線在移開灼熱絲之后的30s內熄
b) 包裝絹紙沒有起燃
如果不滿足上述兩個或兩個條件之一,則選一個較低的試驗溫度,用一個新試驗樣品重復試驗。
如果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,則在選一個較高的試驗溫度,用一個新試驗樣品重復試驗。
應在試驗樣品滿足了條件a)和b)的最高試驗溫度下再重復進行試驗。
所要確定在GWFI是連續(xù)三次試驗都滿足條件a)和b)的最高試驗溫度。
2. 灼熱絲起燃性溫度(GWIT) 結果的評定
應確定施加灼熱絲期間試驗樣品的起燃溫度,將比連續(xù)三次試驗均未引起試驗樣品起燃的灼熱絲頂部最高溫度高25K(900℃到960℃之間為30K)的試驗溫度記錄為 GWIT.